保密协议通常情况下应遵循一式两份的原则,因此必须向每一位员工发布一份该协议。保密协议乃是由雇佣方和受雇者经过深入的协商而达成的,其签署过程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强制,这也是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障。然而,倘若劳动者在未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形下,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雇佣方仍须承担相应的工资发放责任。在此方面,雇佣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之中明文规定保护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及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密事宜。在保证劳动者有足够保密义务的同时,雇主们亦能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建立相对的竞争禁令,并设定在解除了或者终止了劳动合同时,需按照每月给付方式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若遇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时,雇主有权根据协议中的约定让他们为自己的失职行为付出巨额违约金。一般来说,即便制定的协议没有针对保密费用进行具体规定,现行法律对此亦无明确定义,然而根据诚信、公正等基本原则,任何参与的当事人均应基于其履行义务后获取相应的报酬作为回报。但是如果公司事先已设定了不得支付保密费的条例,那么此举并不构成违法责任。然而对于那些违反保密协议并擅自分享公司特许专利技术的员工而言,他们应当按照约定向雇主支付高额违约金。对于已设定了保密费规定但却未能如数支付的公司而言,那些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提出减少甚至免除违约金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