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各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诸多权益:
首先是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权利;
其次,对于仲裁结果如有异议,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案件审理;
以及,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等。
而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必须真实、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严格遵守仲裁程序及仲裁庭纪律;
自觉履行由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与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