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处于妊娠期时,即便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任一情节,用人单位仍有权解雇该职工(即使其尚在孕期)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然而,唯有在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任何原因导致(仅限于职工自身过错)的情节之一时,用人单位方能合法终止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职工有权利要求缔约方支付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部分,应根据职工在协议单位服务的期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进行支付。
若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以一整年来计算;
倘若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需向职工支付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数额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那么职工应该考虑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