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企业中,大部分都将员工连续缺勤15日定义为自动离职行为。
然而,这一标准是基于劳动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公司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而设定的。
当员工未经合理的原因频繁地出现旷工现象,经过管理者的严厉批评和教诲后依然无动于衷,那么连续缺勤天数超过十五天,或在同一年度内累计缺勤天数超过三十天时,企业通常会有权利对其进行解雇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