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因疏忽或过错而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此时无需向该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
然而,如果雇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进行额外的生产活动或者完成指定任务,那么雇主就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给劳动者。
此外,如果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劳动者加班并随后为其安排了同等时长的补休,那么在此情况下,雇主也无须支付加班费用给劳动者。
所谓的“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根据雇主的生产和工作需求,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取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