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尚未与原先的雇佣单位完成合法的解约手续之前,就开始与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并开始劳动工作,如果因此给原先的雇佣公司带来了任何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该劳动者应该对此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与这位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的新用人单位也需要为先前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个新的用人单位还必须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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