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雇员签署劳动合约之时,保密协定并非强制性的条款。
然而,关于是否缔结保密协定的问题,应该尊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自主决策权。
即使在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可以依法签署劳动合同。
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必要性,也并不意味着所有劳动者都需要参与其中。
实际上,只有那些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掌握高级技术技能以及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特定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才是保密协议的主要签约对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