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员工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时,我们需要了解这样的劳动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空白合同中并未详细列举具体的合同条款,这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得模糊不清。
在这种情况下,仅凭签署这份合同本身,我们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真正理解并自愿接受合同中所增添的各项内容。
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用人单位若要求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进行签名,并要求他们对签名后所增添的条款负起相应的合同责任,那么这无疑是在加重劳动者的负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并且在签名之后所增添的内容也与先前的协商保持一致,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内容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此时的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