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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签署了空白借条,陌生人催讨借款怎么办?

【实务要点】

借款人签署借条时,借条未明确具体的借款人,而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持借条要求债务人还款并非一定是真正的出借人。债务人基于善意的出发,向相关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可认定债务消灭,债务人无需再次履行还款义务。

标签: 借款丨 出借人 丨代理 丨 

【案情简介】

被告林如海、颜云花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22日,被告林如海因需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上载明了借款金额为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9月5日,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日违约金0.05%。出具借条时,证人应子焕在场,借条上的借款金额“200000”、“贰拾”及还款时间均由应子焕当场亲笔书写;借款人“林如海”由被告林如海当场亲笔书写、按印;出借人一栏并未填写。出借人“卢正才”三字系形成于借条出具之后,具体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被告林如海于2007年10月10日、2008年7月30日、2008年9月28日、2009年1月25日、2009年2月18日、2009年2月21日及2009年3月21日向应子焕所有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账户1010002144154049分别存款20000元、20000元、50000元、20000元、30000元、100000元、20000元,共计260000元。

被告林如海、颜云花在原审中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一直不认识,也没有向原告借过钱。经过陈君友介绍,向应子焕借了200000元,该款也是通过陈君友转交给被告的。借条亦是向应子焕出具的,在场人只有被告林如海、应子焕及陈君友三人,借条上有林如海及应子焕的笔迹,而出借人一栏当时是空着的。被告已分多次向应子焕还清本金和利息。后原告确有就该笔款项向被告讨要,原告是敲诈,双方便发生了争打,并向派出所报案。因为应子焕是原告朋友,应子焕把被告出具的借条送过来交与卢正才,派出所也便没有再继续处理此事。由于借款本息被告已向应子焕支付完毕,应子焕委托原告将该借条还于被告,但原告现却填上自己的名字并以此借条起诉被告。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分析】

出借人、借款人在签署借条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借款相关事实,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金额、借款时间、利息等重要事项,尽量不要出现空白之处,以免日后有患。

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由于出借人交由代理人代为处理出借资金的行为、便于日后转让债权、规避风险等各种因素考虑,而签署有空白之处的格式条款的借条的现象频频出现。

在出现此类的情况下,借款人一定要格外注意明确还款的对象、还款时及时收回空白借条,如果是代理行为,一定要审核委托代理的文书,以及出借人的真实身份,避免自己的还款行为无法消灭债务,避免日后无相关的第三人拿着空白借条索要债权。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着重审查事实部分的内容,对于借条形成的背景、原因、过程等进行仔细调查,结合日常的社会经验,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进行最终的判决。

摘自参考文献: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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