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偿款项的仲裁时效通常经过计算可以覆盖至劳动争议产生之前的最后一个完整年度。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从他(她)明确得知或本应确切了解自身权益遭受损失的那一日期开始起算,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然而,若涉及的是在任职期间所产生的与劳动报酬相关的争议,那么便不受到上述时间限制的约束,但是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申请人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相应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