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应缴纳之社会保险费用数额之际,故意隐瞒其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情况,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勒令该用人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且需按照瞒报工资数额处以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若有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缴或缴纳不足部分,同时从欠缴之日起,每日需额外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逾期仍未缴纳,相关行政部门将有权对其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