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符合法定仲裁时效期限之内;
2.申请仲裁的纠纷须是劳动争议事项;
3.必须由有合法权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4.申诉人与该案件有直接的利益牵连;
5.申诉书以及相关佐证资料应完备无缺;
其他方面。
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这一期限。
此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若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益,或向相关部门寻求权益救助,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而发生中断。
自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将重新进行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