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未曾参加工作的个人无法申请办理失业证明。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失业人士可以通过失业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障金:
首先,在失业发生之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本人都必须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足额的失业保险费用,且缴费期限累积超过一年以上;
其次,该失业情况并非由于本人主动选择或者故意导致;
最后,该失业者已成功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强烈愿望。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