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倘若因保密协议引发的劳资争议当事人为雇员及其所在公司时,应当优先选择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解决问题;
若劳资争议涉及到的企业或个人并非雇员所属公司,则此类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而属于普通的民事纷争,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