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雇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员工主动解除与之存在的劳动关系,此时,雇主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仍需按照员工在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年限以及规定的标准,向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依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数为准,每满足一年的条件,便需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雇主有义务自员工开始工作的那日起,在三十日内,为其所有在职员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