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受工伤之后,如果他们希望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我们是尊重和理解的。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此情况下与在本单位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且被确认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接触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这样的原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