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劳动仲裁请求后,关于开庭日期通常将控制在45个自然日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具体规定,劳动仲裁上诉程序应于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上诉申请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并出具裁决书。
然而,若案情极为复杂且需要额外的延期审理,则可适当延长,但需注意延长的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