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这一部权威法规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暑假工”这一法律概念。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的暑期打工现象中,参与者往往以未成年人或尚未完成学业的大学生为主。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允许招聘使用童工,若有用人单位在暑期雇佣了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这种雇佣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并可能面临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然而,对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可以进行合法雇佣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且不能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体力劳动以及对未成年人体质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工作岗位。
尽管暑期工的工作时间相对较短,但用人单位仍然不能以此为借口拖欠暑期工应得的薪资报酬。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