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合同的劳务纠纷中的赔偿额度问题,我将进行详细剖析,内容如下:
首先,如果是劳动者本人主动不予签署,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已经为公司服务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时,用人单位仍然未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用人单位不仅须向该名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薪资(即额外的工资),还必须与这名劳动者重新补签劳动合同;
最后,若用工已满一年却依然未能签订书面合同时,用人单位则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