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发生相关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至公司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依法授权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是在乡镇或街道所设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机构申请调解。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之明确规定,凡出现劳动争议事项,当事人皆有权前往如下三类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申请:
首先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其次为按章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最后则为在乡镇、街道设立并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形式。
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共同组成。
职工代表一职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而企业代表则由企业负责人指派。
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职,则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选的合适人选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确定管辖地的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