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必要进行治疗,则可继续进行疗程。
因停工留薪期已满,可享有工伤医疗待遇,但不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所称“工伤鉴定”即是指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和确认,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即可理解为停工留薪期已届满。
在此情况下,如仍有治疗需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劳动者应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然而,在需要休假的情况下,须持有医生开具的休假诊断证明,而非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通常情况下,此类假期将视为病假处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然而,对于诸如骨折内固定术后取出固定物等二次手术以及工伤复发的情况,仍需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享受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