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若已经经过了两个月的审理期限仍未有裁决结果公布,当事人有权依法就此劳动争议事宜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时,应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情况,其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