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书,同时根据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人数情况,相应地提交适量的份数作为副本。
而仲裁申请书应明确记载如下事项:
若书写仲裁申请书确实存在困难,当事人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该请求将由仲裁委员会详细记录于案卷之中,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印章进行确认。
只要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仲裁委员会将予以接收,并出具相关的收件回执给予确认。
然而,如果仲裁申请书内容不够规范化,或者所附材料缺损,仲裁委员会将在当时场或最迟在5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所需补全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告知清楚。
待当事人按照要求补充完整所有材料后,仲裁委员会亦会再次出具收件回执,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