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雇员孕期期间,即使其因健康问题需要频繁请
病假,企业依然不得擅自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然而,倘若孕妇因为长时间请假而超出了
医疗期限,以至于她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法适应重新设定的工作任务之时,企业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之签署的劳动协议,但必须事先以
书面形式向其告知并给予三十日的宽限期,若未能在宽限期内收到该女性雇员的回应,则可以通过支付一个月全额
工资作为替
代通知金的方式,提前结束双方之间的
劳务关系,并且还应向该孕妇支付其在服务期间所产生的
经济补偿。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