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事工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均可毫不犹豫地解除其劳动合同:
当事人严重失职、包庇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
在同一时间内,该员又与其他雇主建立了劳务关系,其此举对公司交付给他/她的业务任务产生了恶劣程度的干扰,且公司曾对他/她提出过明确警告,但他/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
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以及其他类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