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案件所须提交之详细资料如下:
(1)能够证明损伤事实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如书面文件以及各种实物证据;
(2)当事人因治疗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凭证以及相关就诊证明、诊断证明、处方记录、病历资料、医疗发票等;
(3)医疗机构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等相关材料;
(4)用人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以及误工损失(包括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等)证明;
(5)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凭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