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员工的基本薪酬进行扣除是严重违背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企业或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
然而,如果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导致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并且在此之前已经与员工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条款,那么企业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薪酬扣除,然而,每月所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名员工当月总工资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