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款项支付期限的问题,一般的情况是伴随最后一个薪水月份一同发放至员工手中。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此类经济补偿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按照该员工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作为基础,每满一年,即可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整月薪资的标准金额。
若员工为期超过半年而未达一年,则应按照实际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若服务期限不足半年,那么将仅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