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其所属的单位内进行非法活动并给单位带来了严重损害,那么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务关系。
劳动者所履行的工作职责不仅仅代表着个人的行为,更是反映企业的意愿与形象的关键环节,因此,他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理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责任忠诚于并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违背了忠诚义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从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用人单位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地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