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
可撤销和可变更性质的合同,在被依法撤销之后即宣告失效。
然而,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十分严格,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误解人需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重大误解;
其次,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直接关联;
再者,误解应源自于误解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
最后,误解必须是非恶意行为。
正因为如此,立法机构特意规定,凡是符合上述要件的合同,误解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或是直接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