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佣方与员工之间因竞业限制问题产生的纠纷,可以被归类为劳动争端。
这类争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由于工作时长、休息日安排、社会保障福利、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引发的争议;
涉及到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约方式等事项所引起的争议;
以及由工资收入、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相关款项所导致的争议;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