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评定为残疾等级的
劳动者,仍然可以享有如下所述的各项
工伤保险权益:
首先,在其因伤病停止工作并且进行治疗期间,原有的
工资和福利待遇维持不变,且需由所在企业按照规定以月度为周期进行支付;
其次,当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
工伤需要的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服务标准时,这些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最后,在劳动者的工伤未被评为
伤残等级且因伤休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的情况下,他们也有权享受其他关于工伤保险方面的权益与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