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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存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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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2 · 1414人看过
导读:工伤赔偿存在连带责任的两种主要情形:一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劳动者工伤时,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个人挂靠单位经营,聘用人员工伤时,被挂靠单位担责。担责或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哪些情况存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一、哪些情况存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存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一是违法转包、分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二是个人挂靠经营,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上述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二、哪些情况存在工伤连带赔偿责任

在我国,以下几种情况存在工伤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个人挂靠经营: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工伤赔偿方面。

三、哪些情况存在拖欠建筑工程劳务费连带责任

在建筑工程中,以下情况存在拖欠建筑工程劳务费连带责任:-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资质的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导致拖欠劳务费用,发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或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致使出现拖欠劳务费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被挂靠企业通常要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在梳理哪些情况存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时,不少人容易忽略连带赔偿后的追偿细节。比如劳务派遣场景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若用工单位是实际过错方,派遣单位是否有权向其全额追偿?此外,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边界也常引发疑问:当承包方无资质导致工伤,发包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承包方主张追偿?这些细节关乎工伤赔偿的最终落实,若你对具体情形的认定标准、连带赔偿的执行流程仍有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针对性解答,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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