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可获得调岗待遇,而薪酬则不可降低。
雇主有权利对已有身孕的女性职工进行职位调整,然而这必须严格遵循保护女性职工权益的原则,通过减轻她们的工作量以及改善相关的工作环境来实现岗位调整,并且不得强制要求非孕妇工人接受这些变动;
如果雇主需要为孕妇安排其他类型的劳动任务,那么他们也不能降低其薪酬水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