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提起劳动
仲裁时,须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应以
书面形式递交仲裁申请书,同时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其次,所申请的仲裁事项必须属于
劳动争议范畴;
再者,应有明确无误的被诉方以及具体详尽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此外,
申诉人还必须与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
最后,务必向具有
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规定需要遵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