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宣告破产或进行清算过程中,对员工应实施以下补偿策略:
对于满足一整年度限的员工,需按照其已服务期限支付一个月的薪资;
而若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需依照一年的服务期计算补偿额度;
未满六个月者,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上述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以劳动者在该企业所服务的年限为依据,同时,月度薪资也应参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衡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