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过程中所引发的工伤,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共同承担法律上所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或伤害发生之日起最晚不超过三十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管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同时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支持。
逾期未提交的,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赔付的,则应当由该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