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雇主是有权单方面修改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当雇主进行某些重大变更,如改变公司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投资人时;
其次,当雇主遇到合并或分立等公司运营状况变化之时;
此外,如果劳动者由于生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其原有的职责,且公司已经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医疗救治和福利待遇,那么在这些情况下,雇主也有权利对其工作内容进行重新安排;
最后,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雇主也可以通过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来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