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
仲裁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作为原告的
劳动者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所有参会人员应严格听从
仲裁员的指示与安排;
其次,
仲裁庭内严禁过于混乱无序的情况出现,所有人都必须穿着得体并保持安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任何时刻都不能发出噪音干扰;
第三,庭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鼓掌、大声喧哗以及争吵等行为,除非得到仲裁庭的授权同意;
第四,未经仲裁庭事先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发表言论或是进行提问;
最后,作为旁听者的您不可随意发言或提出问题,同时也禁止在未经仲裁庭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
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