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期女性员工是否具备拒绝加班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哺乳期妇女员工在这段期间,她们所在的工作单位不得强制其参与规定等级为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哺乳期严格禁止的工作类型,并且也不能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安排她们上夜班的。
所以,不仅仅是处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只要不是特殊情况或者因为紧急任务而被公司安排加班,每位员工都是有着拒绝加班的权利的,这种行为并不违法。
然而,当公司要安排加班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与其进行协商,若劳动者表示不同意,企业就无权强制其进行加班。
但是,在符合特定需求和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在劳动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加班,且此类加班的时间也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
此外,在员工完成了加班之后,企业必须依法支付他们相应的加班费用。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所有的特殊情况之一时,企业组织员工因这类原因所需要的加班,则不受法律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1)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或者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以至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加以解决;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公益设施出现故障,进而对生产过程产生影响并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必须迅速进行检修;
(3)法律和行政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必须马上处理的情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