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温补贴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下:
倘若用人单位无法切实采取具有实效性的措施将工作环境温度降至摄氏33度之下,并因此安排其员工在气温超过35摄氏度的高温天气条件下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时,则必须为这些员工支付相应的高温补贴;
此外,关于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应该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等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同业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在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应当明晰这部分津贴应划归至工资总额范畴计算;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循其他相关规定与要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