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上述结果或经办机构处理程序存在疑问或争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合法权益,选择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抑或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具体而言,以下五种情况下,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同时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所属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受理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2.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所属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
3.用人单位对于经办机构所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持有异议的;
4.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能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的;
5.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于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