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时,我们已经向当事人支付了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护理费用以及残疾人用具费用等相关款项;
同时,对于误工补贴工资,即等同于工伤津贴的这部分收入也已经进行了支付。
在此情况下,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会再承担支付这些相关待遇的责任(即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工资)。
然而,如果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前已经垫付了相关费用,那么当受害者或其家属从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款项后,他们有义务将这些款项归还给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中给予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经被伤亡职工或者其亲属领取,那么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不再发放。
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给予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么不足的部分将会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