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教师行业来说,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同事们,均有可能被鉴定为工伤范畴:
即当您处于因公出差期间时,由于出于工作需要而导致的身体损伤或事故情况下的下落不明事件;
其次是您在正式开始工作和工作结束之后的时间段内在工作场所中,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再者,如果您在上下班的通勤过程中,不幸遭遇了非由您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事故所带来的伤害;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之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