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涉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之诉请之后,通常需要等待约半个工作日的时间,以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决定是否正式接手此案;
而当仲裁庭经过严谨细致的分析与讨论,最终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时,必须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起算的45个自然日内完结该案件;
假若案情复杂并且确有必要延期审理的话,须得劳动仲裁委的主任亲自批准方可进行,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知会各方当事人具体延长期限,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长逾期日期不可超出15个自然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