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哺乳期妇女遭到解雇事件,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有无可能获得赔偿,以及若能获得赔偿的话又该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就这方面,我们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探讨。
首先,假设在哺乳期期间,母职员工本身存在着主观或客观上的过失行为,从而导致她被公司辞退。
在这种情形之下,由于女员工自己的疏忽或违规操作,通常情况下她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事件来作出判断。
再者,若女职工在此期间遭受无辜解雇,她有权要求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怀孕或产假期满后的每一年任职期限给予相当于两个月的报酬作为经济赔偿金,或者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并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对于正在享受哺乳期福利的女性员工来说,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的。
如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正处于哺乳期内而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无疑是违反了我国法律所规定之行为准则。
此外,如果员工在接受治疗期间、孕期、生产期间及哺乳期最后三个月内的每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用人单位也是不能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的。
实际上,这时候的劳动合同应该是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结束,以及哺乳期满之后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在孕育期间、生育假期及其哺乳期的期间里,法律明文规定是不允许安排她们执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任务的,同时也不允许她们加班或安排夜晚轮班等高负荷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