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了雇主提供的专业培训,或者签订了需要承担保密责任以及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协议,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其雇主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与雇主之间关于服务期的相关约定,则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此种违约金的具体数值应当不超过雇主基于此次培训而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金额。
同时,无论是所谓的“培训费用”,抑或是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的“违约金金额”,都不能够超出双方在合作期间尚未履行完毕的那部分服务期中所应分担的那部分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