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享有基本产假的相关规定为连续共计128日,此外在孕育胎儿期间还可能享受共计15天的产前假期。
若分娩过程较为复杂,上述产假期限则可以相应延长十五天。
若孕妇在孕期不足四个月的情况下选择流产,将获得总计15天的产假照顾;
但若孕期超过四个月(包括第四个月在内)时进行流产处理,将享受到总计42天的产假关怀。
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母亲来说,每个额外的新生儿都将使她们的产假期限增加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