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契约被提前解约之际,并不意味着雇主必须对劳动者作出赔偿。
然而,仅存在以下特定情况下,雇主方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首先,若雇主方面向受雇劳动者传达了解除劳动合约之意向并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同后,方可解除该劳动合约。
其次,倘若企业因其相关法律框架内无过失行为而决定辞退员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若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满足规定期限的治疗疗程之后仍无法完成原来的工作任务亦或是无法胜任由雇主另行指派的新工作职位。
(2)倘若员工在工作中明显无法履行其职责,即使经历了培训或是工作岗位的调整,依然无法达到雇主的标准要求。
(3)仲裁过程中据以建立并签订劳动关系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以至于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此时雇主需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若未能就合同中合同关键事项的修改及变更达成共识。
最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裁员,也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