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寻求行政复议途径或诉诸人民法院,应做出以下行为:
2、在满足下述任意一项情况时,相关单位及个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享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于申请工伤鉴定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及该名职工所在单位,倘若因其工伤认定申请未经接受而对此感到不满;
(2)同样对于申请工伤鉴定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以及该名职工所在单位,若在工伤认定结论上持有异议;
(3)当用人单位为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比率有争议时;
(4)若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备机构觉得经办机构未按照合约或规定执行时;
(5)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对于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提出不同意见的时候。《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